文章详细
有关再生棉的法律法规
国家质检总局已经颁布了《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》规定:经脱色漂白处理的纤维下脚、纤维制品下脚、再加工纤维,不得作为生产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料。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除依法标注标示外,还必须按国家规定在显著位置加注"非生活用品"警示、"禁止用于加工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"的警示。
电话:0577-64375751
传真:0577-64375751
手机:18658351251 18858720654
邮箱:421806781@qq.com
地址: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梁宅村办公楼东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