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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再生棉的法律法规

         国家质检总局已经颁布了《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》规定:经脱色漂白处理的纤维下脚、纤维制品下脚、再加工纤维,不得作为生产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料。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除依法标注标示外,还必须按国家规定在显著位置加注"非生活用品"警示、"禁止用于加工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"的警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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